可享受政策:
经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纳入上海市政府优先采购目录,同时在企业其他科技认定时优先考虑,符合国家自主创新产品的优先推荐,享受国家政府优先采购。
认定原则:
1、要突出重大性。产品必须对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或者能够产生重大影响;
2、要体现自主性。产品必须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并且具有明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存在争议;
3、要具有标志性。产品必须是在认定领域内代表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产品。
一、申请条件:
凡依法在本市登记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均可申请认定。
申请认定的上海市自主创新产品,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本市产业技术政策和其他相关产业政策。
(二)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权益状况明确。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是指,申请单位经过其主导的技术创新活动,在我国依法拥有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依法通过受让取得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独占许可权。
(三)产品具有自主品牌,即申请单位拥有该产品注册商标的所有权。
(四)产品创新程度高,掌握产品生产的核心技术和关键工艺,属全新型、或本市首创型产品,或属根本性、重大性改进型产品,或属国内外率先推出技术标准的产品。
(五)产品技术先进,在同类产品中处于国际领先或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
(六)产品质量可靠,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本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检测。属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如:医药、医疗器械、农药、计量器具、压力容器、邮电通信等产品),必须具有国务院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属国家实施强制性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七)产品具有潜在的经济效益和较大的市场前景。
二:申报材料:
(一)上海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申报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副本或复印件。若属中外合资企业,应提供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股权结构。
(三)必需的相关证明材料:
1、关于产品知识产权权益状况和品牌状况的有效证明文件,涉及多个单位的,应提交与产品技术归属及权限有关的技术转让、授权合同或协议;
2、市级以上法定检测单位提供的产品质量性能检测报告。特殊行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3、申请单位财务部门出具的产品销售合同(协议)、单据和经济效益的证明(申报首购的产品除外);
4、二份以上用户使用(试用)报告(申报首购的产品除外);
5、涉及环保的产品,提交环保达标证明;
(四)辅助说明材料:为对申请表、产品和企业作进一步说明,申报单位可视具体情况自愿选择提交。一般包括:获得科技奖励证明、科技成果或新产品新技术鉴定证书、获得国家或省级部门立项支持的证明、生产规模、产品的采用标准证明等辅助说明材料。
三:申请认定的国家自主创新产品,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产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和其他相关产业政策。
(二)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权益状况明确。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是指,申请单位经过其主导的技术创新活动,在我国依法拥有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依法通过受让取得的中国企业、事业单位或公民在我国依法拥有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三)产品具有自主品牌,即申请单位拥有该产品注册商标的所有权。
(四)产品创新程度高。掌握产品生产的核心技术和关键工艺;或应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方面对原有产品有根本性改进,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在国内外率先提出技术标准。
(五)产品技术先进,在同类产品中处于国际领先水平。
(六)产品质量可靠,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检测。属于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如:医药、医疗器械、农药、计量器具、压力容器、邮电通信等产品),必须具有国务院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七)产品具有潜在的经济效益和较大的市场前景或能替代进口。
四、国家自主创新产品申报材料:
(一)统一的申报表格。
(二)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复印件,若属中外合资,应提供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股权结构。
(三)关于产品知识产权权益状况和品牌状况的有效证明文件。涉及多个单位的,应提交与产品技术归属及权限有关的技术转让、许可、授权、合作生产、合作开发的合同或协议。
(四)产品检测报告,或特殊行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五)产品采用标准证明。
(六)其他需提供的材料,包括环保达标证明及产品创新程度与生产规模等方面的有效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