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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奉贤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2017-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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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大力发展我区文化创意产业,助力奉贤创新驱动、转型发展,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上海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十三五”规划》、《上海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财政扶持资金实施办法》、《上海市促进创意设计产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实施办法》,结合奉贤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管理部门

由区文化创意产业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文创办”)牵头,区委宣传部、发改委、经委、财政局、人社局、文广局、招商办、税务局等部门共同组成专项资金审核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负责专项资金的年度计划、申报受理、审核、绩效评估和日常管理等工作。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文广局,工作小组每半年召开一次工作例会。

第三条  资金来源

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来源于区财政专项拨款。区文创办根据项目申报情况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要求,根据年度实际推进情况,编报专项报告,报区文化创意产业推进领导小组审批。

第四条  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资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使用。采取贷款贴息方式的,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法定基准利率确定贷款贴息资助金额。

鼓励文化创意企业对接金融机构,以贷款贴息方式申请专项资金。以贷款贴息方式申请的,最高申请扶持额度上浮30%。

扶持资金,原则上一并按照区、所属镇(其他结算关系)两级结算分成比例分担,由区财政先行全额拨付,镇级财政承担部分,在区与镇(其他结算关系)财力清算中予以扣除。

第五条  支持原则

单个企业一年内所获区文化创意专项资金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已获区级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曾获过文创资金支持的单位,若获支持项目尚未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不得申报。

第六条  支持范围

专项资金主要支持媒体业、艺术业、工业设计业、时尚产业(含工艺美术)、建筑设计业、网络信息业、软件业、咨询服务业、广告及会展业、休闲娱乐业等文化创意行业。专项资金使用的主要范围:一是配套市级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财政扶持项目的资金;二是区级文化创意产业扶持专项资金。

 

第二章 市级配套资金的管理

第七条  项目申请

根据《上海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财政扶持资金实施办法》的要求,注册在本区的单位申报市级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财政扶持项目资金,需经区文创办讨论同意,报请区文创领导小组批准,再报市文创办评审通过后,原则上予以配套(配套比例视具体项目而定)。

第八条  配套方式

区级配套资金的拨付,原则上在市文创办对该单位申报项目审核验收通过后进行。扶持对象享受配套扶持资金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其政策扶持期内实现的地方经济贡献,综合考虑社会效应。

 

第三章区级文创扶持资金的管理

第九条  支持对象

(一)在奉贤区完成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化创意企事业单位,且申报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无不良信用记录,3年内未受到相关行政处罚,能够对奉贤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和地方经济做出贡献的文化创意企业。

(二)经国家、市、区批准或认定的经营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

(三)经认定的区内重点或优先发展的文化创意企业和项目。

(四)新引进、新培育的,具有国际知名度或在国内得到省级以上政府部门认可的文化创意产业领军人才及技能大师。

(五)经市、区政府批准的本区文化创意产业公共服务(技术)项目和其他文化创意产业资助项目。

第十条  支持标准

(一)聚焦文化创意重点园区和重点企业。

根据《奉贤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和条件,经区文创办组织专家讨论,对评审通过的园区予以专项奖励。对于评审通过的区级文化创意产业园予以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市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的予以8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的予以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园区等级逐级提高的,按奖励差额计。区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实行年度评估机制,评分等级为优良的,给予30万元的年度运营奖励。

奖励本区文化创意重点企业。从发展导向、经济效益、社会责任、企业管理、自主创新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对评估分值80分以上(含80分)的申报企业予以重点企业认定,并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二)支持高品质非国有博物馆(包括纪念馆、陈列馆、史料馆、美术馆、艺术馆、展览馆、收藏馆)等的引进和设立,支持资金使用范围包括场馆建设资助、场馆租赁资助、免费开放补贴、临时展览资助、学术研究资助等。

(三)聚焦文化创意产业人才引进和培育。新引进、新培育的,具有国际知名度或在国内得到省级以上政府部门认可的文化创意产业领军人才及技能大师,在区内设立工作室或企业的,给予运营补贴,且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一条  申请材料

(一)专项资金申请表,主要包括:申报单位的基本情况、项目基本情况、专项资金主要用途及租房协议等;

(二)申报单位须提供单位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完税凭证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三)由国家或市、区认定的文化企事业单位、产业园区或项目的文件及证书;

(四)申请专项资金项目须提供年度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审计报告;

(五)其他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

申请时间从每年1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

第十二条  审批程序

(一)凡符合申报条件的,由企事业单位按申请要求提供相应申请材料报推荐单位,推荐单位为企业注册所在镇、开发区、区属集团公司。

(二)推荐单位对申请单位的申请资格、申请材料等进行初审,出具推荐意见,并注明拟配套比例。

(三)区文创办统一受理专项资金申请,负责程序性审查,并可组织专家或项目调研组进行评估、评审。专家或项目调研组应当对申报内容进行客观评估和评审,出具评估、评审意见。区文创办会同相关部门根据评估评审意见,择优确定支持项目。项目评估、评审管理费用列入区文创办年度工作经费。

(四)经审核确定的支持项目,由区文创办纳入相关财政专项资金后报区文化创意产业推进领导小组审批。

 

第四章资金申请与拨付

第十三条  资金申请

文创资金支持项目经区文化创意产业推进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区文创办根据项目的实施情况和进度,向区财政局申请拨款。

第十四条  资金拨付

区财政局根据拨款申请,经审核后,按照相关财政专项资金报批程序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要求,进行文创资金拨付。

文创资金经审核批准后,分类分批拨付。明确一次性拨付的,经审核批准后,一次性拨付到位;未明确一次性拨付的,一般分两次拨付,首次拨付比例为拟扶持总额的70%,剩余的30%尾款在项目建设完成,并通过验收后予以拨付。

第十五条  预算调整

文创资金年度预算和支持项目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改变资金使用方向和内容,确有必要调整时,应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五章财务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监督管理

扶持项目经审核批准后,按照有关规定拨付资金。有关镇、开发区和区级集团公司应会同区有关部门,切实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监管。

区文创办会同区财政局等相关单位,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要求,组织开展扶持资金支持项目的绩效评价,并结合绩效评价结果及时调整预算。

企业取得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但是申报的项目未启动或未通过验收,或者企业注册地五年内迁出奉贤的,视为违约,将已拨款项全部收回,上缴财政。

第十七条  违规责任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文创专项资金的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单位和人员的行政、法律责任,并将已拨款项全部收回,上缴财政。取消项目承担单位(含法定代表人)5年内申报文创资金的资格。把企业违规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第十八条  信息公开

文创专项资金的资助对象、使用管理和绩效评价结果,由区文创办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实施公开。

 

第六章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文创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