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贤区专利试点、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2015-03-31
第一条(目的)为积极实施专利战略,充分发挥专利制度在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中的支撑作用,提高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规范专利试点和示范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本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及税收征管的企业法人单位。
第三条(原则)诚实申请、公正认定、跟踪管理。
第四条(主管)专利试点、示范企业的认定和考核由区知识产权局负责。
第五条(条件)申报专利试点、示范企业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专利试点企业
1.企业成立时间不少于三年(自申报截止日起算),每年经济效益均呈上升趋势;
2.拥有有效授权专利20件以上,其中授权发明专利1件或授权实用新型专利5件以上;
3.有一套较完善的专利工作制度和资料(创新激励、人才培养、宣传培训、维权保护措施和档案等),有一支较过硬的专利管理和研发工作队伍(法人代表专利意识强,持有专利工作者证书的不少于1名,研发工程师不少于3名);
4.企业的主导产品符合上海市、奉贤区的产业政策,且专利技术成果产业化率达65%以上,近3年技术产品平均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
5.企业研发人员不低于职工总数的10%,技术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2%以上;
6.近3年没有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有良好的信用等级,有较强的市场拓展潜力。
(二)专利示范企业
1.试点期满,考核验收评价优秀的专利试点企业;
2.拥有有效授权专利40件以上,其中授权发明专利3件以上;
3.产权明晰的专利技术成果产业化率达80%以上,近3年技术产品平均销售额3000万元以上;
4.有专利或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培养配备了较高水平的专利管理工作者(专利管理工程师1名或专利工作者2名以上),知识产权工作制度健全,经费保障有力;
5.有独立的研发机构和队伍,或与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建立了紧密的产学研合作关系,或设有企业技术中心,每年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3%以上;
6.近三年没有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有良好的信用等级,较强的核心竞争力;
7.企业有固定的技术产业化生产场地和设备。
第六条(程序)专利试点、示范企业的申报与认定工作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自我评价和申请。企业登录“奉贤科技信息网”(http://www.FXKJ.gov.cn/),按照申报认定条件、时间等要求准备材料,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均可进行网上申报及提交书面申报材料。
(二)诚实提供申报材料。专利试点、示范企业申报一般每年一次,申报时要提供以下资料:
1.奉贤区专利试点(示范)企业申报推荐表;
2.企业近年度财务报表、营业执照副本、税收登记证复印件;
3.企业有效专利汇总表,授权专利证书复印件,知识产权方面的有效证明;
4.企业专利试点、示范工作方案;
5.企业知识产权(专利)工作总结:主要内容是专利技术研发、拥有和应用情况,机构人员配备、培训和奖酬情况,专利信息、保护、管理制度建设和经费投入产出情况;
6.有关专利制度、措施等资料复印件(合订本)。
(三)考核评审。书面申报材料需企事业单位所在地的镇、开发区(社区)或区属(集团)公司进行初审盖章后报送区知识产权局。区知识产权局依据企业的申请材料和相关单位的初审意见,组织知识产权、技术、经济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考核评审,提出推荐、备选或落选意见。对落选的企业,要阐明理由,必要时组织陈述答辩或进行实地考察。
(四)公示和授证。区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家组提出的专利试点、示范企业候选名单,择优5家试点企业、4家示范企业在“奉贤科技信息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众没有异议的,报区政府批准认定并公告结果,授予 “奉贤区专利试点企业”或“奉贤区专利示范企业”证书和牌匾。
(五)复审验收。专利试点、示范企业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二年(以《奉贤区专利试点、示范企业工作计划协议书》签订时间为准)。企业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专利试点、示范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验收合格的专利试点企业可申请专利示范企业。通过验收的示范企业可推荐申报市级或国家级知识产权(专利)试点、示范企业;未通过考核验收的企业给予一年整改期。
第七条(义务)被认定的试点、示范企业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不断完善企业专利管理制度和机制,积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
(二)做好每年度相关统计和总结工作,并按要求及时提交专利试点、示范创建工作材料;
(三)积极做好有关知识产权的调查、分析、研究和专题活动;
(四)配合推广专利试点、示范创建工作经验,积极参加市、区各类知识产权宣传、交流和培训等活动。
第八条 (奖罚)按照《奉贤区知识产权(专利)实施资金管理办法》给予扶持经费,专项用于企业进一步开展知识产权工作。
企业以不当方法影响认定结果或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的,经调查确认后,取消其申报资格。已被认定的,予以撤销,并在两年内不再受理其申报。
第九条 参与专利试点、示范企业认定工作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相关人员对所承担的认定工作负有诚信及合规义务。违反相关要求的,依照《知识产权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奉贤区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附件:《奉贤区专利试点/示范企业申报推荐表》
(联系方式:地址:南桥镇解放东路871号、邮编201400); 联系人:邹先生 电话(传):67184900; E-mail:zch02198@yahoo.com.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