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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贤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2015-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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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积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促进知识产权优势集聚和企业核心竞争力的生成,提升我区企业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能力和水平,规范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是指在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提高市场竞争力等方面具有明显优势的企业。
第三条 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认定应遵循突出自主知识产权、鼓励自主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奉贤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工作由奉贤区知识产权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必备条件
(一)属于本市和本区重点发展的产业领域、在本区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工商信用二类以上(含二类)、纳税信用B级以上(含B级);有效授权专利、注册商标和著作权登记总数50件以上,其中有效发明专利占20%以上。
(二)企业主导产品的专利拥有量和市场占有率等在本区同行业中位于前列,销售额连续3年保持增长,年研发投入占年销售额的3%以上;近3年内企业的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和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60% 以上。
(三)企业知识产权创新、运用、管理和保护体系较完善,有主要负责人挂帅的管理机构、具有上海市专利管理工作者2名或专利管理工程师(中级)1名以上;有知识产权激励机制、评价指标,信息数据库和预警监控方案。
(四)重视知识产权宣传普及工作,有技术引进、科研立项、新产品开发与产业化、专利申请及诉讼、商标的注册与保护计划;企业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的知识产权受训率达到80%以上。
(五)已认定为区、市级知识产权(专利)试点、示范的企事业单位,且近3年内无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受处罚的记录。
第六条 优先条件
(一)近3年专利产品平均销售额达3000万元以上,近3年内PCT申请涉外专利技术3件以上。
(二)拥有中国驰名商标1件以上、上海市著名商标2件以上或境外注册商标5件以上。
(三)拥有著作权登记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证书、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地理标志产品认定书的企业。
(四)近3年内参与过国家或者行业技术标准的制订、修订,或者国际标准的制订企业。
(五)有其他知识产权方面的国家级、市级获奖证明。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申报与认定工作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自我评价和申请。企业登录“奉贤科技信息网”(http://www.FXKJ.gov.cn/“知识产权公告栏”),对照本办法第二章认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均可进行网上申报及提交书面申报材料。
(二)诚实提供申报材料。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申报一般每年一次,申报时要提供以下资料:
1.奉贤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两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3.知识产权证书(专利证书、商标注册证、著作权登记证、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证复印件等),以及第二章规定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企业开展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等情况的综合报告。
(三)考核评审。书面申报材料需企事业单位所在地的镇、开发区(社区)或区属(集团)公司进行初审盖章后报送区知识产权局。区知识产权局依据企业的申请材料和相关单位的初审意见,组织知识产权、技术、经济和管理等方面专家进行评审,提出认定意见。必要时可以要求申报企业进行陈述和答辩,或者组织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实地考察。
(四)公示认定。区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家组综合建议,择优3家企业在“奉贤科技信息网”上(http://www.FXKJ.gov.cn/)公示5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报区政府批准认定并公告结果,并授予“奉贤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证书和牌匾。
第四章  考核与管理
第八条 奉贤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企业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第九条 被认定企业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继续完善知识产权制度、深化知识产权工作。
(二)按要求及时提供知识产权工作材料,并定期开展知识产权工作情况统计,向区知识产权局上报有关数据和情况。
(三)配合做好知识产权的调查、分析、研究工作和专题活动。
(四)积极推广知识产权工作经验。 
第五章  扶持措施
第十条 经费支持。按照《奉贤区知识产权(专利)实施资金管理办法》给予扶持经费,专项用于企事业单位实施知识产权战略。
第十一条 综合服务支持。
(一)优先推荐参加国家和市级知识产权(专利)试点、示范和优势企业的评选,优先推荐参加国家、市和区各类科技计划、软科学研究计划、知识产权项目的立项和招投标。专利产品(技术),优先列入上海市和奉贤区专利新产品,优先推荐参加“中国专利奖”、“上海市专利奖”及国家、市和区设立的鼓励发明创造的各种奖项的评选。
(二)对企业开展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宣传培训、信息利用等方面的工作给予服务支持和重点指导。
(三)为企业处理知识产权纠纷、制止侵犯专利权行为提供咨询和指导;对其遇到的知识产权纠纷、涉外知识产权诉讼实行重点指导。
(四)指导企业开展知识产权战略制定与实施,引导和支持企业开展产学研结合工作,促进知识产权运用。 
第六章   
第十二条 企业以不当方法影响认定结果或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的,经调查确认后,取消其申报资格。已被认定的,予以撤销,并在两年内不再受理其申报。
第十三条 参与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工作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相关人员对所承担的认定工作负有诚信及合规义务。违反相关要求的,依照《知识产权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给予相应处理。
第七章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奉贤区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