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贤区知识产权(专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为鼓励发明创造,激励技术创新,规范知识产权(专利)经费使用管理,根据《上海市专利保护条例》和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中小企业转型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奉委〔2012〕3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以往实施的情况实际,现修订本办法。
第一条 总则
1.该经费,是政府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安排用于促进我区知识产权(专利)实施发展的经费;重点支持发明专利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工作,遵循“诚信申请、部分资助、促进运用、突出重点”的原则。
2. 实施对象,是在奉贤(或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以及具有奉贤户籍或居住证的个人。
3.凡获得市级以上财政有关知识产权(专利)资助、奖励资金的,不得重复申请补贴、资助。
第二条 用途
新授权专利的第一权益人,实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和购买专利保险企业的资助;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园区),专利示范(试点)企业和“销售真牌真品,保护知识产权”承诺单位的培育;发明专利产业化和专利技术交易的扶持;重要发明创新和优秀专利奖的奖励;知识产权专项调查和战略新课题研究的补贴;知识产权执法(设备)、宣传、培训和研讨等活动的费用支出。
第三条 额度
(一)专项资助
1.对企业及个人当年度中国(含港澳台)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3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800元(限10件以内)和外观设计专利每件300元(限10件以内),进行一次性资助。
2.对院校及社团专利第一权益人,当年度中国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18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480元和外观设计专利每件180元,进行一次性资助,最高不超过25万元。
3.对国外(经PCT)当年度新授权的:发明专利每获得一个国家授权即资助3000元,其它专利每获得一个国家授权即资助1200元,且同一技术方案的国外授权专利,最多资助3个国家。
4.购买专利保险的企业,付清保费后即可申请已支付保费的50%资助(限5万元以内)。
5.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R/T29490-2013)评定验收的企业,当年度可申请已支付检查评定费、代理费和印刷费等的50%资助(限5万元以内)。
6.对知识产权(专利)质押融资成功的企业,当年度可申请已支付评估费的50%资助(限5万元以内)。
7.对知识产权(专利)维权胜诉的企业,可申请已支付检索费、司法鉴定费的50%资助(限5万元以内)。
(二)项目奖励
1.评为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专利试点园区、专利示范企业和专利试点企业,当年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
2.列为上海市“销售真牌真品,保护知识产权”的承诺单位,由区商业联合会申请经费使用计划,当年共划拨5—8万元的奖励。
3.对高校、科研院所有效发明专利权转移、转让的第一权益人,按其交易总额的1.5% 奖励,最高不超过15万元。
4.对企业受让或自主发明的有效专利,进行产业化,并达到年销售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可申请7—12万元专利运用奖励。
5.获得上海市、国家知识产权局优秀专利奖、创造发明奖(三等奖以上)的第一获奖人,分别给予4000、6000元的奖励。
第四条 管理
1.区知识产权局负责专项资助和项目奖励申请的受理、审核、组织评审,资金的日常管理以及使用情况的信息公开;财政局负责资金拨付,以及资金的监督和绩效评价。
2.申请人在申请资助、奖励过程中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规定使用资金的,限期收回已拨付的资金,取消两年内申请的资格,同时将其不良记录记入社会信用联合征信系统,并依法追究申请人的法律责任。
3.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专项审计和绩效评价,确保资助、奖励规范、安全和有效运行。政府工作人员在资助、奖励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条 附则
1.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2012年10月1日施行的《奉贤区知识产权(专利)实施资助管理办法》废止。
2.本办法由区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具体专项资助和奖励项目的数量和额度,将根据年度财政预算资金的多少而定。
3.授权专利资助的申请材料包括:(1)填写奉贤区授权专利资助申请表;(2)国家知识产权局或上海专利代办处开具的缴纳费用发票复印件(验原件);(3)职务发明的专利提交企事业(社团)法人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非职务发明的专利权益人提交奉贤籍身份证或居住证复印件(验原件);(4)相关授权专利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和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核的专利请求书复印件。
4.当年度1至11月份授权专利的资助,应在年内办理完毕。12月份授权专利资助,在下年度的第一季度内办理完毕。过期作放弃处理。
5.其它项目申报材料的要求见相关认定管理办法。
附件:1.奉贤区授权专利资助申请表
2.奉贤区授权专利资助清单
上海市奉贤区知识产权局 2014年12月19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