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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
2014-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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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

1、政策享受
    上海市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公共性、基础性、公益性信息化项目的建设和工作推进,支持数字惠民、电子政务、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四个中心”建设、信息安全保障等重点领域的创新性、示范性信息化应用项目以及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中涉及的其他信息化应用项目。
    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申报要求
1)信息化实施单位申报;
2)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是本市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单位,且依法设立两年以上(截至申报截止日);
3)企业总体规模要求较高,包括:注册资本额、上年销售收入、成立时间;
4)项目符合支持领域;                             
5)申报项目原则上须为在建或拟建项目,项目执行期一般不超过两年;
6)每个单位原则上只能申报一个项目;对已获专项资金支持但项目未通过验收的单位申报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受理;
7)同一项目已获其他政府财政资金支持的,原则上不再予以支持。
3、申报材料
1)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纸质材料可提供复印件);
4)项目申报材料及其附属文件真实性的承诺书;
5)其他可以说明项目情况的相关材料。
非财政全额拨款的申报单位需提交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含附注及经审计的会计报表)及最近一期的会计报表;企业作为申报单位时,还须提交公司章程及上一年度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全年税单(纸质材料可提供复印件)。
4、申报流程
    每年申报2次,上、下半年各1次。申报材料直接报送市经信委,不需要区县经委(商务委)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