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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企业认定
2014-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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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企业认定
一:优惠政策
1、我国境内新办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享受至期满为止。
二:申报条件
1、2011年1月1日后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并经认定取得软件企业资质的法人企业;
2、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3、当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4、软件企业的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5、已获得《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三:所需附件资料
1.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营范围必须有软件相关内容);    
2. 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 系统集成类软件企业需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单位确认)
5. 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8. 销售合同复印件(10份)及相应的发票(软件企业额占总收入的35%以上)每个合同;
9. 上一年度销售收入的清单;
10. 企业拥有的软件著作权、专利、《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等自主知识产权证书或受理通知书等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  
11.《上一年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数情况表》(有固定表格),
12.近期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费缴纳通知书(需加盖社保部门公章)复印件;
13.经具有国家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2012年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14.《上一年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列表暨收入情况归集表》(有固定表格);
15.《上一年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有固定表格);
16.《上一年企业主要应交税金明细表》(有固定表格);  
17.企业生产经营场所购买或租赁合同;    
18.ISO9000系列或CMM/CMMI等质量管理体系证书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