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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知识产权试点和示范园区
2014-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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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知识产权试点和示范园区

1、政策享受
1)被认定为上海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的,给予相应的知识产权工作扶持经费。
2)组织园区有关人员参加知识产权交流合作、业务培训等活动。
3)对园区开展知识产权战略制定与运用、制度建设、知识产权评议、专利数据库建设、重点企业专利分析、知识产权纠纷应对等给予指导。
4)推荐申报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和其他相关知识产权项目。
2、基本要求
1)申报上海市知识产权试点园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市级以上各类园区;
(2)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建立园区专利管理制度和管理网络,制定知识产权管理规章制度;配备1名以上专业知识产权工作人员;有一定知识产权工作经费投入;
(3)近三年有效专利拥有量年增幅达3%以上,拥有有效专利的企业数量占园区属地企业数量的8%以上;
(4)建立知识产权运用转化的促进机制,专利产品的年产值占园区总产值的6%以上;
(5)对30%以上的园区企业开展知识产权的宣传培训工作;建立园区企业知识产权工作联络人制度和知识产权信息管理系统;
(6)采取措施帮助企业解决知识产权纠纷问题,知识产权保护环境良好,近三年未发生严重侵犯知识产权案件。
2)申报上海市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应具备以下条件:
(1)经考核验收合格的市级知识产权试点园区。
(2)构建了比较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出台园区知识产权工作规划或战略;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配备1名以上专职或2名以上专业管理人员;近3年园区知识产权工作经费投入年增幅不低于8%。
(3)近三年有效专利拥有量增幅达5%以上;拥有有效专利的企业占园区属地企业的10%以上;积极培育市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专利试点和示范企业。
(4)建立知识产权运用转化平台,促进企业的知识产权转化与运用,专利产品的年产值占园区总产值的8%以上。
(5)对50%以上的企业开展知识产权的宣传培训工作;建立知识产权信息中心或专利专题数据库,通过引入优质中介服务机构等方式,为企业提供良好的知识产权信息、咨询、代理、商用化、培训、法律等服务。
(6)建立知识产权维权和纠纷应对机制,知识产权保护环境良好,近五年未发生严重侵犯知识产权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