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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加快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
2014-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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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加快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

1、政策享受
    专项资金采取资助、政府购买服务和奖励三种支持方式安排使用,一个项目只能获得一种支持方式。
1)对企业提高品牌建设能力、保护和促进老字号发展的项目,一般以资助方式为主。资助金额不超过项目实际支出金额的30%,单个项目资助资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对品牌公共服务项目、综合性品牌建设项目,一般采用资助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资助金额不超过项目实际支出金额的30%,单个项目资助资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支持额度按照项目合同金额确定,具体的采购方式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3)对获得政府部门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等国家级称号的单位,一般采用奖励方式。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申报要求
1)依法在本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并拥有自主的国内注册商标。
2)守法经营、依法纳税、具有良好的信用等级,无不良记录。
3)企业财务状况良好,近两年连续盈利。
3、申报材料
1)《上海市加快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申请书》(在申请书封面和申报单位意见处加盖公章);
2)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
3)申报前2个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4)与申请项目相关且在有效期内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如商标所有权属于上级单位而非申报单位,须同时提供上级单位授权的商标独占许可证明);
5)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6)已发生费用的发票复印件、发票清单及合作协议等相关合约(涉及品牌战略制定的项目须提供品牌战略咨询第三方服务合约);
7)自筹资金出资证明(包括自有资金银行存款证明、贷款资金的银行贷款承诺书、贷款协议,自筹资金需达到项目总投资额的60%以上);
8)相关行业协会出具的推荐信(获得推荐信的优先,但品牌公共服务项目和综合性品牌建设项目除外);
9 )相关资质认证的证明文件(如中国驰名商标、上海市著名商标、上海名牌、中华老字号等,获得卓越绩效管理培训证书的企业及获得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等资质认证的企业优先);
10)其他证明材料。
4、申报流程
    每年4、5月份申报,申报材料直接交至市经信委工作组评审小组,不需区县经委(商务委)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