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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专项
2014-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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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专项

1、政策享受
    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主要征集对象为: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节能环保等领域的产业发展项目、产业科技攻关项目、应用示范项目、公共技术创新服务平台项目。对大规模集成电路、新型显示、下一代网络(互联网、通信网、广电网)、物联网、云计算、智能制造装备、民用航空、卫星导航、新能源高端装备、智能电网、新能源汽车与汽车电子等专项工程领域的项目予以重点支持。
    项目应具有技术先进性、行业领先性、商业模式创新性和带动示范性,专项工程领域的项目应符合项目指南的导向。
    项目立项后,一般不超过项目新增投资的10%。
2、政策要求
1)单位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按规定通过工商年检,主营业务与申报领域一致或高度相关。项目单位具有较强的技术研发、项目实施,资金筹措能力,拥有项目实施所需的知识产权,以及良好的资信等级。
2)总投资不低于1000万元,新增投资不低于总投资的80%,资本金(企业自筹,不含贷款)不低于总投资的30%。
3)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已完成项目立项程序(审批、核准或备案),建设期一般不超过三年,且已落实房地、规划、环评、资金等实施条件。对于实施条件不完全具备的项目,将纳入储备库,予以跟踪推进。
4)项目单位原则上不能同时承担两个及以上的项目,已获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再支持。
3、申报流程
    每年4、5月份申报。申报材料需经其主管部门初审后报送至上海市高新技术产业化促进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