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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
2014-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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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

1、政策享受
1)扶持资金采取无偿资助、贷款贴息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安排使用。根据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的功能定位、服务方式和资金投入总量来确定扶持资金资助额度。对于国家级文化创意产业公共服务平台,以及对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具有关键性、全局性影响的重大公共服务平台项目,经领导小组确定,可适当提高资助比例。
2)对于公共服务平台推广应用项目,扶持资金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服务总合同金额的50%。
2、申报要求
1)申报项目应符合扶持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确定的支持方向和重点;
2)项目申报单位应在本市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财务状况良好,无违规违法经营记录;
3)项目申报单位应是从事文化创意产业研发、生产、服务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
4)项目项目必须是在建或年内开工项目,项目前期条件完备,周期一般不超过两年。
3、申报材料
1)《上海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财政扶持资金项目申请表》;
2)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3)项目单位上年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
4)财务履约能力测算表及相应附件(含自筹资金出资证明或银行贷款协议/合同等);
5)符合下列条件的申报项目,需要提供由所属区(县)发改委或商务委(经委)开具的备案文件或核准文件:
(1)项目建筑工程费和改造装修费用超过项目总投资30%(含30%);
(2)项目建设中涉及到消防、环境、能耗等检查需求的(各区县在备案时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检查规划部门批复意见、环保部门批复意见、节能评审意见、社会风险评估意见等)。
6)其他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1)申请贴息项目需提供已支付利息凭证;
(2)成果或专利证书等。
4、申报流程
    每年5、6月份申报,申报材料需经区县经委(商务委)初审并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