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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重点技术改造专项资金
2014-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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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重点技术改造专项资金

1、政策享受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主要包括电子信息、装备、汽车、钢铁及有色金属、新材料、石油化工、生物医药、轻工、高技术服务业、信息化应用等领域,重点支持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中符合立项条件的技术改造项目。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资助的方式安排使用。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金额的10%。
2、申报要求
1)申报企业应当是在本市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单位;
3)企业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4)项目拉动面广、产业链长、能尽快采购设备,并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和有效需求;
5)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规划、节能、环保、安全等方面的要求,项目方案合理可行,具有较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
6)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在建项目,应当已经启动建设(尚有50%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未完成),项目立项、资金,规划、土地、环保等方面的手续已经落实;
7)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拟建项目,应当基本具备项目建设条件,项目立项、资金、规划、土地、环保等方面的手续基本落实。

3、申报流程
    每年申报2次,上半年、下半年各1次。
    企业向区县经委(商务委)进行书面申报。区县经委(商务委)收到企业的申报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对申报材料的一致性、齐全性严格把关,对不符合要求或缺少相关内容的申报材料予以退回或要求申报企业在限定时间内补齐),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联合向市经委行文,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送市经委。市属企业直接向市经委进行书面申报,由市经委对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和符合法定形式等进行初审。
    项目经初审后,由市经委会同市相关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由市经委通知项目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