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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计划项目
2014-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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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计划项目

1、政策享受
    对于纳入年度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计划的项目,由专项资金对项目单位给予支持,支持标准不高于该项目研发总投入的30%,金额最高不超过800万元。
2、申报专题
    上海市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计划聚焦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和生产性服务业重点领域,鼓励本市有关单位开展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再创新工作,不断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探索新应用、新模式,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传统产业改造提升。重点支持三个专题:
1)新产品创新开发专题
    重点支持符合以下要求的项目:在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和生产性服务业重点领域,通过购买、许可、合资合作开发等多种形式引进技术后开展消化吸收再创新工作,加快重大技术突破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研发,加快应用先进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在国内或国际市场实现突破,取得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2)产业化关键技术研发专题
    重点支持符合以下要求的项目:聚焦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和生产性服务业重点领域,通过引进技术的再创新与集成创新,解决重点领域核心产品的产业化关键生产技术或瓶颈问题;引导本行业的发展方向,在智能机器人、新型显示、增材制造、高温超导、激光制造、新型复合材料等产业技术前沿实现超前布局,主导及参与制定国际或国家标准。本专题优先支持具有国家级和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质的企业。
3)创新产品的示范应用专题
    重点支持符合以下要求的项目:通过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研发的自主创新产品在近三年内获得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在拓展新的应用领域方面开展技术攻关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加快推进创新成果的市场突破和推广。本专题优先支持近三年内获得上海市专利新产品称号的项目。
3、申报材料
1)证明项目研发的技术方案具有先进性、创新性的相关文献检索报告;
2)证明项目在企业内部或集团公司、控股(集团)公司或区县主管部门已立项的相关文件复印件;
3)项目已具备知识产权基础的,需提供专利授权、受理、引进等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4)上一年度企业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含附注)等企业经营状况证明材料;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6)项目涉及行业准入管理的,须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许可文件;
7)联合申报项目的,各申报单位应在申请材料中明确各自承担的工作和职责以及资金投入计划,并附合作协议或合同;
8)项目单位需将申报材料报经主管部门(各区县经委、商务委,各集团公司等)初审并出具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