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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
2014-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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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

1、政策享受
    单个重点支持项目资金支持比例最高不超过项目总投资或总费用的20%,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单个一般支持项目资金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或总费用的15%,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2、基本要求
1)有良好服务概念和服务受众范围,重点支持:创新发展、转型发展、集聚发展、改革突破等领域;
2)项目总投资较大,一般不低于500万元;
3)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的批准文件(规划类项目可不提供);
4)项目建设实施地点的场地证明(自有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及出租方房产证);
5)如项目涉及土建、加层、外立面改造等,需提供规划部门和环保部门的批复意见;
6)如项目购置设备及试验加工过程中涉及环境影响(如噪音、辐射、三废排放等)需提供环保部门的批复意见;
7)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提供相关机构出具的节能评审意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等;
8)自筹资金出资证明(包括自有资金银行存款证明、贷款资金的银行贷款承诺书、贷款协议、贷款合同),需达到项目总投资额的60%以上;
9)成果或专利证书等其他相关文件。
3、申报流程
    每年3、4月份申报,通过上海市服务业项目管理信息系统,报送至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评审小组办公室。整个流程需6个月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