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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
2014-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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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要点:
  
  为推进本市服务贸易发展,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财政资金效益,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根据《商务部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共同推进上海市服务贸易发展的合作协议》、《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上海服务贸易全面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2009〕48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09〕24号),制订本办法。
  
  支持方式:
  
  1、鼓励本市服务贸易企业(单位)申请国家各类服务贸易发展促进资金,并按国家规定提供配套资金。
  
  2、重点支持《商务部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共同推进上海市服务贸易发展的合作协议》中明确优先发展的国际物流、信息技术、文化、专业服务等领域,根据商务部、国家中医药局等十四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促进中医药服务贸易发展的若干意见》(商服贸发〔2012〕64号)的要求,支持中医药服务,并逐步扩大试点领域范围。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给予绩效鼓励、认证补贴、中高级专业人才培训补贴、开拓国际市场网络营销平台(外文网站)建设支持、聘请外国专家补贴,对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单位)给予翻译费补贴。
  
  3、支持服务贸易境内外展会等服务贸易促进活动。
  
  4、支持服务贸易统计工作。主要用于建立服务贸易统计平台系统等。
  
  申报条件:
  
  申报发展资金的企业(单位)必须符合的基本条件为:
  
  1.在本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固定工作场所,运营时间不少于3年;
  
  2.依法从事跨境服务交易的商业活动;
  
  3.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纳税和会计信用良好。
  
  各领域申请发展资金的企业(单位)必须符合的其他条件详见当年度发布的《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政策依据: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商务委等三部门制订的《上海市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府办发〔2012〕64号
 




  详细信息:


上海市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推进本市服务贸易发展,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财政资金效益,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根据《商务部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共同推进上海市服务贸易发展的合作协议》、《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上海服务贸易全面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2009〕48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09〕24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
  
  上海市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发展资金”),在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安排,鼓励各区(县)结合实际,根据沪府发〔2009〕24号文的要求,对获得发展资金支持的企业(单位)和项目安排配套资金。
  
  第三条(使用范围)
  
  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服务贸易发展中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促进服务贸易扩大规模,提升能级。具体用于以下方面:
  
  (一)鼓励本市服务贸易企业(单位)申请国家各类服务贸易发展促进资金,并按国家规定提供配套资金。
  
  (二)重点支持《商务部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共同推进上海市服务贸易发展的合作协议》中明确优先发展的国际物流、信息技术、文化、专业服务等领域,根据商务部、国家中医药局等十四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促进中医药服务贸易发展的若干意见》(商服贸发〔2012〕64号)的要求,支持中医药服务,并逐步扩大试点领域范围。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给予绩效鼓励、认证补贴、中高级专业人才培训补贴、开拓国际市场网络营销平台(外文网站)建设支持、聘请外国专家补贴,对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单位)给予翻译费补贴。
  
  (三)支持服务贸易境内外展会等服务贸易促进活动。
  
  (四)支持服务贸易统计工作。主要用于建立服务贸易统计平台系统等。
  
  (五)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项。
  
  第四条(申报主体资格)
  
  申请发展资金的企业(单位)必须符合一定条件。
  
  (一)申报发展资金的企业(单位)必须符合的基本条件为:
  
  1.在本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固定工作场所,运营时间不少于3年;
  
  2.依法从事跨境服务交易的商业活动;
  
  3.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纳税和会计信用良好。
  
  (二)各领域申请发展资金的企业(单位)必须符合的其他条件详见当年度发布的《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第五条(支持方式和标准)
  
  发展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无偿资助方式,单个申请企业(单位)当年度获得发展资金资助的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一)绩效支持。对在服务贸易出口中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单位),按其上年度服务贸易出口实绩(年收汇额不得低于10万美元),分别给予一次性不高于30万元的支持。
  
  已获得上年度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绩效支持的企业(单位),原则上不得申请本年度绩效支持。
  
  (二)认证补贴。对服务贸易企业(单位)在上年度通过的ISO序列及其他国际管理体系系列认证给予一次性补贴,资金补贴比例最高不超过实际认证费用的30%。对单个企业(单位)的补贴认证项目最多为5个,合计补贴资金额度最高为100万元。
  
  (三)中、高级专业人才培训补贴。对上年度服务贸易企业(单位)开展与涉外业务相关的中、高级专业人才(本科以上学历、项目经理以上职位)的业务培训(不包括学历教育、境外培训),给予相关培训费用不超过50%的补贴。每人每年的培训费用补贴额度最高为3万元,每家企业(单位)每年可获补贴人数不超过20人,补贴总额最高为50万元。
  
  (四)聘请外国专家补贴。鼓励本市服务贸易企业(单位)为改进服务贸易重点环节和关键领域,提高服务出口国际竞争力聘请外国专家,对企业(单位)在上年度支付外国专家的相关费用给予补贴,补贴比例不超过每人每年实际支出费用的50%,额度最高为5万元。每个企业(单位)获得该项补贴总额不高于30万元。
  
  与本市服务贸易重点企业(单位)签订相关项目服务协议(服务期限3年以内),并符合以下标准中的一项或多项的外籍专业人员,可以被认定为外籍专家。
  
  1.在业内享有一定声誉,并在国际性相关领域活动中获得相关奖项或荣誉的;
  
  2.在业内出版过相关研究成果,或相关代表作品具有一定国际影响力的;
  
  3.在国际性行业组织担任顾问或一定领导职务的;
  
  4.达到相关领域所规定的高级专业人员的标准(包括相当于副教授、副研究员、副编(译)审、艺术总监等以上职称的);
  
  5.具有特殊专长、从事我国紧缺专业的。
  
  (五)服务贸易促进活动支持。主要是资助本市企业(单位)参加经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认定的促进服务贸易发展的相关活动,对有关企业(单位)参加促进服务贸易发展相关展会活动所需的注册费、展位费(包括布展费、特装搭建费及设备租赁费等)和宣传推广费等给予支持,资金支持比例最高为注册费、展位费和宣传推广费等相关支出费用的50%,资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六)开拓国际市场网络营销平台(外文网站)建设支持。对企业(单位)上年度在国际网络营销平台建设中的设备购置、软件购买等费用给予支持,支持比例不超过该平台建设总投资的30%,单个平台建设支持总额不高于50万元。每个企业(单位)只可申报一个平台建设支持。
  
  (七)翻译费用补贴。对文化企业(单位)上年度在出口书报刊、互联网出版物、影视作品与节目、动漫游戏、音像制品以及软件等过程中投入的翻译费、外语配音费等费用给予补贴,补贴比例不超过实际支出翻译等费用的50%,每个企业(单位)补贴总额不高于30万元。
  
  (八)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项。
  
  第六条(申请提交的材料)
  
  申请发展资金的企业(单位)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填报《上海市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同时提供企业(单位)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国税、地税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上年度经审核的会计报告复印件,出口收汇有效证明或有效出口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等有效凭证,申请主体就申请过程无虚假行为的承诺书等。
  
  (二)申请不同类别的支持资金所需其他材料,详见当年度发布的《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三)所有申报材料应提供纸质文件一份(需装订成册)。申报企业(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七条(资金申报)
  
  申请发展资金的企业(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向市商务委提交发展资金申请表和各项申请材料。
  
  申报企业(单位)申请的支持内容已享受其他市级财政性资金补贴或支持的,不再享受发展资金支持。
  
  申报企业(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八条(审核和拨付)
  
  市商务委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汇总,根据实际情况,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业评估。初审结果提交由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组成的上海市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评审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小组”)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市商务委根据评审小组意见,向市财政局提出拨款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将发展资金核拨至相关企业(单位)。
  
  第九条(使用监督)
  
  市商务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对发展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审计经费在相关专项资金中安排。
  
  发展资金必须专款专用,资金使用企业(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会制度,严禁骗取、截留或挪用资金。
  
  对违反本办法的企业(单位),市财政局将全额收回资金,取消其以后年度申请资格;对情节严重、触犯国家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或企业(单位)的责任。
  
  第十条(施行日期等)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试行办法》(沪府办发〔2009〕36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由市商务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