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西部开发科技合作领域:(确切领域见年度指南)
1.现代农业:农业节能环保设备和技术、特色经济作物新品的培育种植和加工技术、畜牧产品的加工与开发利用。
2.疾病防治与药物开发:特定地区疾病的合作防治、天然资源药物的合作与开发。
3.特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及环境保护和监测:特色矿产资源的开发与利用;节能环保设备和技术推广应用、灾害监测预警级应急救援技术开发应用。
4.信息网络建设与IT技术应用:参与地方公共信息服务网络系统集成技术的开发和应用、现代展示技术的合作开发和应用。
二、西部开发科技合作地区:(确切地区见年度指南)
广西、云南、贵州、西藏、新疆、内蒙古、宁夏、甘肃、青海、陕西、四川、重庆、湖北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南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江西井冈山。其中,优先支持地区包括:新疆喀什地区四县(莎车县、叶城县、泽普县、巴楚县)、西藏日喀则地区、云南四地州(红河州、迪庆州、思茅地区、文山州)、三峡库区(重庆市万州区、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和四川省(都江堰市、广安市华蓥市)。
三、西部开发科技合作申报说明:
1.申报项目必须符合指南所限的合作领域和地区。
2.申报项目拥有能自行实施项目的项目资金,预算合理,并有较好的市场前景,能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正式立项的项目资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每项30万元。
4.项目申请单位必须是注册在沪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各类科技企业,具有良好的诚信、科研基础和项目组织实施能力。
5.项目课题责任人年龄不限,鼓励通过课题培养优秀的中青年学术骨干。课题责任人和主要科研人员同期参与承担国家和地方科研项目数不得超过3项。
6.课题责任人已承担市科委同类型、同内容课题,以及承担有到期未验收项目,不再给予支持。
7.项目申报单位在特定期间(具体时间段见年度指南),使用上海市科委和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发的《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下简称“四技合同”)的统一标准格式文本,与西部合作单位签订正式合同,并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合同中必须明确投入的方式、时间和总数。
8.对于合同中已有约定,需向技术输出方支付经费或报酬的项目,应按照合同约定的经费额度和拨付方式,提供相应的财务收支证明复印件(电汇凭证、银行转帐凭证、支票回票或其他支付凭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