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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关于组织申报2013年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2014-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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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经委(商务委)、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印发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2〕96号)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企业〔2013〕65号)精神,现就做好2013年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重点
  (一)促进中小企业结构调整和优化类项目
  1.制造水平提升项目。重点支持中小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开发新产品的技术改造项目。
  2.研发能力提升项目。重点支持中小企业购置研发设备、仪器、软件,改造相关场地及设施的项目。
  3.信息化应用项目。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应用安全可靠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提高研发设计、生产加工、管理水平的项目。
  4.专业化发展项目。重点支持中小企业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行业龙头企业协作配套、提高专业化发展水平的技术改造项目。
  5.新兴产业项目。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集成电路设计等新兴产业项目。
  6.节能减排项目。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应用节能减排技术和产品的技术改造项目。
  7.安全生产项目。重点支持中小企业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以及提升食品药品安全水平的技术改造项目。
  8.专利补助项目。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创造和运用专利技术的项目。
  (二)改善中小企业服务环境类项目
  1.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项目。重点支持为满足小企业创业发展需求,改造现有场地以及相应的公用工程、公共服务设施,新建、扩建小企业创业用标准厂房的项目。
  2.服务企业和机构改造提升项目。重点支持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质量、信息、集中治污减排等服务的生产性服务企业和机构的技术改造项目,主要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物流企业仓储条件和物流信息平台改造项目,食品、药品质量安全和诚信平台建设项目。
  3.创新、创业服务项目(统称服务项目)。重点支持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工业设计、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咨询、信息化服务、检验检测、质量控制、设备共享  等的创新服务项目;为初创小型微型企业提供创业咨询、创业场地及设施等的创业服务项目。
  二、申报条件
  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必须符合《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要求,每个项目单位只能申报一个项目。申报促进中小企业结构调整和优化类项目的,项目单位须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且符合现行国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申报改善中小企业服务环境类项目的,项目单位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一)促进中小企业结构调整和优化类项目
  1.基本条件
  项目须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规定进行核准或备案(专利补助项目、信息化应用项目除外),且属于2013年底前建成、建设期不超过2年的在建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未明确建设期的,项目建设起始日期为核准或备案时间。
申请无偿资助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超过1500万元;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超过2000万元。项目建筑工程投资不得超过固定资产投资的30%。
  2.其他条件
  (1)制造水平提升项目,企业须采用与项目相关的有效期内的国家专利(其中购买技术应提供相关购买证明),或者具有2010年以来国家重点新产品证书、省部级新产品鉴定证书。
  (2)研发能力提升项目,企业技术人员占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15%,连续三年研发投入不低于企业销售收入的2%,新产品销售收入不低于企业全部销售收入的20%。
  (3)信息化应用项目,要求项目在2011年底前建成,2012年运行良好。
  (4)专业化发展项目,企业2012年协作配套产品的销售额应占全部销售收入的50%以上。
  (5)新兴产业项目,其中的节能环保项目是指列入《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工业领域节能减排电子信息应用技术导向目录》,且已进入推广应用阶段的技术和产品。
  (6)节能减排项目,企业应有明显的节能、减排效果。
  (7)安全生产项目,企业应有明显的安全生产效果。
  (8)专利补助项目,企业在2010年至2012年期间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专利数在6项以上(其中发明专利在2项以上),且50%以上的专利已在生产中应用。
  (二)改善中小企业服务环境类项目
  1.项目基本条件
  项目须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规定进行核准或备案(服务项目、单纯购置设备的服务企业和机构改造提升项目除外),且属于2013年底前建成、建设期不超过2年的在建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未明确建设期的,项目建设起始日期为核准或备案时间。服务项目须为2012年内开展的服务业务。
  申请无偿资助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超过2500万元;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超过3000万元。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可放宽到4000万元。
  2.其他条件
  (1)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项目,不得涉及新征用土地,其中新建、扩建标准厂房的,小型微型企业入住户数的比率不低于80%。将投资规模较大的项目拆分为小项目的,不予支持。
  (2)创新服务项目,申报单位须为国家和省级认定的示范平台,年服务小型微型企业100家以上,用户满意度在90%以上,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应占总服务量的20%以上。
  (3)创业服务项目,申报单位年服务注册三年内的初创型小微企业不少于30家,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应占总服务量的20%以上。
  三、支持方式和支持额度
  (一)中小企业结构调整和优化类项目
  1.专利补助项目。资金支持方式为无偿资助,对企业2010年至2012年期间获得的专利,发明专利每个补助额不超过8万元,其他专利每个补助额不超过5万元,已在生产中应用的专利每个补助额不超过20万元,单个企业补助额不超过200万元。
  2.其他项目。资金支持方式分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两种。其中,贷款贴息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贴息期不超过两年;无偿资助额度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0%,且不超过企业已投入的自有资金总额。单个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二)改善中小企业服务环境类项目
  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项目、服务企业和机构改造提升项目的资金支持方式分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两种。其中,贷款贴息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贴息期不超过两年;无偿资助金额不超过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0%,且不超过企业已投入的自有资金总额。单个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400万元。
  服务项目支持方式为无偿资助,根据服务小型微型企业数量、质量(满意度)和收费情况适当给予资助,资助金额不超过上一年度该机构服务支出额的20%,最高补助额不超过50万元。
  (三)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不再重复支持。
  四、项目申报
  (一)2013年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安排用于小型微型企业和改善中小企业服务环境项目的资助额占全部项目资助额的比重不低于80%。区县申报项目应向小型微型企业倾斜。其中,区县申报专利补助项目数不得超过3个,浦东新区不得超过5个。
  (二)申请单位应按照附件1所列,提交书面申报材料一式四份。有关表格可登陆上海中小企业网站(www.ssme.gov.cn),在“上海市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管理系统”中下载。
  (三)申请单位应向税务登记地所在区县经委(商务委)申报,由区县经委(商务委)提出初审意见并征求同级财政部门的意见后书面报送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协调办公室。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汇总表(见附件3)电子版请发送至xumj@ssme.gov.cn
  (四)项目申报截止日期为2013年7月17日,过期不予受理。
  (五)项目申报材料不予退回。
  (六)各区县经委(商务委)应保存各单位报送的书面申报材料以备查。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13年6月14日


(联系人:徐明江;电话:64225397;地址:大木桥路108号708室;廉政信息反馈专线电话:54521128;电子邮箱:ssme@ssme.gov.cn

[附件:1.项目申报材料要求]

[附件:2.各区县经委(商务委)项目受理联系方式]

[附件:3.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