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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和复核工作的通知
2022-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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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要求,现就2022年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和复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条件标准

(一)应在上海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三)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同时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坚持企业自愿原则,满足所申报类型的企业评价认定标准。

二、组织实施

(一)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

企业请按附件5要求,提交创新型中小企业自评表及佐证材料至注册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见附件1)。企业所在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评价标准,对企业自评信息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审核、实地抽查,审核通过的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推荐。

(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

根据《暂行办法》规定,申报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须是创新型中小企业。鉴于今年《暂行办法》首次实施,企业在申报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时,须同时开展创新型中小企业自评。企业向所在区提交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材料完成自评(参照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要求),同时,登录上海市企业服务云(http://www.ssme.sh.gov.cn,以下简称“服务云”)进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在线填报,并按要求上传电子材料。申报企业完成网上填报后,在线打印由系统生成的《2022年度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请表》(见附件6),并报送至注册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纸质材料须签章齐全并与网上提交的电子材料内容一致。企业所在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评价标准,对企业申报信息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审核、实地抽查,审核通过的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推荐。

(三)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复核

2019年申报(复核)通过的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需于本次开展复核。企业登录服务云平台,填写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复核申请表、上传相关佐证材料,完成复核。企业向所在区提交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复核纸质材料(参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要求,无需提交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材料)。

三、工作要求

(一)今年是《暂行办法》和《实施细则》初次实施,各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大宣贯力度,确保企业了解掌握申报要求,广泛动员企业申报,形成规模优势,加强政策研究,加快建立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体系,推动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

(二)各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坚持条件标准,严格审核把关,确保申报质量,做好企业申报组织及审核推荐工作,于11月30日前将创新型中小企业推荐函和汇总表(加盖公章)(附件2),于12月2日前将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请(复核)推荐函、汇总表及申报表(加盖公章)(附件3、4、6)(不含佐证材料)各一份报送至大木桥路108号,企业相关申报材料各区应备案待查。(推荐函和汇总表可编辑电子版发到相应邮箱)。

(三)本市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全年开放,分批发布。公示通过的创新型中小企业应登录服务云平台填写创新型中小企业自评表、上传相关佐证材料(创新型中小企业申报系统开放时间另行通知)。2022年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系统将于11月中旬在服务云平台开放。各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于12月31日前登录服务云完成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创新型中小企业信息更新。


附件:1.各区联系人名单

2.创新型中小企业推荐汇总表

3.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推荐汇总表

4.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复核情况汇总表

5.2022年度上海市创新型中小企业自评表(含佐证材

料清单)

6.2022年度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请表(含

佐证材料清单)

7.申报流程图

8.企业真实性声明和合规经营承诺(模板)

9.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

10.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复核)标准

11.部分指标和要求说明

 


附件:企 776 附件.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