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经信委 发布日期:2019-05-10】
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国家大数据发展战略,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国发〔2015〕50号)、《上海市大数据发展实施意见》(沪府发〔2016〕79号)等重要文件精神,推进本市国家大数据综合试验区建设,培育优质大数据服务供应商,促进本市大数据应用和产业发展,打响本市大数据品牌,有效支撑本市数字经济领域创新发展,现就开展2019年度上海市大数据服务供应商推荐目录(以下简称《推荐目录》)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请列入《推荐目录》的大数据服务供应商,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通知所称的大数据服务供应商是指从事数据生产、采集、存储、加工、分析、安全、应用等经济活动,提供数据治理,以及大数据产品的研发、设计、实施、集成、运维等相关信息技术服务,并具备解决方案供应能力的产品供应商、服务提供商和系统集成商;
(二)依法在本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金在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有固定的办公场所,运营和财务状况良好,具备较强的技术开发、资金筹措、项目实施能力以及良好的社会信用;
(三)上一年度大数据主营业务收入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四)符合上海市大数据产业发展导向,在所服务的1-3个主要行业领域影响力大,具有良好的成长性;在细分领域处于优势地位,具有鲜明的示范性;具备从方案设计、建设实施到运维服务等解决方案供给能力;积极探索采用新的服务模式和业态,促进大数据技术产业化。
(五)申报单位需近三年未发生环保、安全、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工作程序
(一)各区大数据产业主管部门(经委、科委、信息委或科经委等)、中央在沪企业作为推荐单位,负责所管辖的大数据服务供应商组织申报工作。
(二)申报单位填写《上海市大数据服务供应商推荐目录申请书》(见附件1),并报送所属推荐单位。申报单位对所报文件及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推荐单位应根据本通知要求,对申报单位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初审和严格把关,并汇总上报《上海市大数据服务供应商推荐目录申报信息汇总表》(见附件2)。
(四)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组织开展第三方专家评估工作;评估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编制形成《推荐目录》,对外正式发布,《推荐目录》有效期为一年。
三、工作要求
(一)推荐单位应于2019年6月17日前,将《上海市大数据服务供应商推荐目录申请书》(纸质文件一份和电子档光盘)及《上海市大数据服务供应商推荐目录申报信息汇总表》(纸质文件一份和电子档光盘)报送市经济信息化委信息化推进处,逾期将不予受理。
(二)列入《推荐目录》的服务供应商应每半年定期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报告企业经营情况,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三)申报材料不予退回。
四、《推荐目录》的使用
列入《推荐目录》的服务供应商,享有以下优先权:
(一)优先推荐申报国家部委项目;列入本市大数据服务供应商培育计划和重点企业库;优先考虑列入本市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支持。
(二)向政府部门及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实施信息化项目建设时予以推荐。
(三)优先参与政府部门组织的大数据国际论坛、行业沙龙、高端峰会等活动;优先列入上海市大数据案例集;在电视台、平面媒体、新媒体等各类市级宣传平台上予以宣传。
五、申明
我委从未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代理上海市大数据服务供应商推荐目录申报事宜,请申报单位自主申报,我委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进行受理和评审,不收取任何费用。 如有机构或个人假借我委工作人员名义向企业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向我委举报。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9年5月6日
附件:【 1.上海市大数据服务供应商推荐目录申请书】
附件:【 2.上海市大数据服务供应商推荐目录申报信息汇总表】
附件:【 3.各区大数据产业主管部门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