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使用和管理实施细则(修订)》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办公室
2019年4月28日
附件
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
使用和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总体部署,上海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办公室(上海市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上海科创办”)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上海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11〕8号)、《国务院关于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规划纲要(2013-2020年)的批复》(国函〔2013〕64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市加强财政科技投入联动与统筹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发〔2016〕29号)以及《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沪财预〔2016〕149号),结合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张江专项资金”)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指导思想
张江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紧紧围绕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总体部署,紧密结合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规划纲要(2013-2020年)的工作安排,突出支持重点、改进投入机制、完善资助方式、优化资金管理、发挥政策效应,打造创新环境开放包容、创新主体高度集聚、创新要素自由流动、若干创新成果国际领先的世界一流科技园区。
第二条 使用原则
张江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聚焦创新、统筹联动、强化监管的原则。聚焦支持创新创业环境优化、创新创业人才集聚和培育、创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科技创新中心承载区建设。张江专项资金纳入财政科技投入联动与统筹管理范围,与其他财政科技投入资金形成合力,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协同促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严格执行预算管理和财政资金使用规定,对专项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强化预算管理,严格审批程序,加强执行监督,公开使用信息,切实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 适用范围
适用区域:张江专项资金适用于经市政府批准纳入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的各个分园(张江核心园、临港园另列)。
适用项目:张江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分为市委、市政府明确要求支持的重大项目(以下简称“重大项目”)和经分园所在区政府推荐需市级资金资助的重点项目(以下简称“重点项目”)。
已获得本市和区级其他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张江专项资金不再重复支持。
第四条 资金安排
2016年至2020年,张江专项资金由市财政与各分园所在区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累计安排不低于85亿元。其中,市级财政每年安排10亿元(包括用于市委、市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项目3亿元,用于支持各分园的重点项目7亿元)。各分园需要市级资金支持的重点项目,由分园所在区财政按不低于1:1的比例安排配套资金,每年合计安排不低于7亿元。
第五条 资助对象
资助对象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相关的资质和能力(优先支持信用评级良好的单位)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
1. 注册地和税管地在张江高新区范围之内的企业、机构;
2. 面向张江示范区提供公共服务和专业服务的本市相关单位、非营利性法人机构;
3. 市委、市政府确定资助项目的承办单位。
以上各类单位均已建立项目资金专账管理、单独核算的财务制度;在管理经营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非营利性法人机构具有常设工作机构和健全的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
第六条 资金用途
(一)重大项目
围绕张江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建设,支持关键领域前瞻性研究,支持重大科技基础设施能效提升,支持引进国际一流研究机构,支持国际一流科技学术建设等,以及市委市政府明确支持的其他项目。
(二)重点项目
1. 优化公共服务环境。支持创新创业、知识产权等科技服务;支持科技企业股权融资、信贷融资;支持企业实施股份制改造;支持创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和零排放试点示范园区。
2. 集聚培育优秀人才。支持聘用高级专家和优秀青年人才;支持开展人才培养;支持实施优秀青年科研人才奖励;支持提升人才综合服务水平和加强人才安居保障。
3. 促进创新成果转化。支持创新成果在园区实现产业化;支持企业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改造;支持原创装备和产品在园区的示范应用;支持高新技术企业高增长发展;支持落实国家和本市战略开展的合作交流;支持长三角一体化合作创新;支持重点产业领域企业开展国际认证和参加国际合作交流。
4. 打造创新型产业集群。支持针对新兴产业发展重点和产业链薄弱环节引进国内外科技前沿研发机构、重点实验室、功能总部、龙头企业、创新平台等优质产业资源。
第七条 支持方式
张江专项资金采用无偿资助、贷款贴息、政府奖励、购买服务、资本金注入等方式,对资助项目原则上只采取一种支持方式。
第八条 重大项目管理流程
(一)项目申报
项目申报单位在上海市财政科技投入信息管理平台在线填写并提交申请材料。对承担重大项目尚未完成验收的单位,原则上待完成验收后方可申请新项目。
(二)项目评审
上海科创办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项目评审和预算评估。对经评审需调整内容和预算的项目,通知有关单位调整,必要时组织复评。
(三)联动与统筹会商
按照《本市加强财政科技投入联动与统筹管理实施方案》(沪府发〔2016〕29号)的要求,重大项目与市相关部门会商,对重复申报的项目不予立项。
(四)项目公示
通过联动与统筹会商的重大项目,在上海科创办(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项目编号、项目名称、项目申请单位名称。对公示有质疑的项目,由第三方专业机构予以核实。对未经核实或确有问题的项目不予立项。
(五)会商复审
上海科创办汇总拟支持项目情况,编制重大项目预算报告,与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会商复审后,提交上海科创办主任会议审议。
(六)项目批复
经上海科创办主任会议审核确定的项目和预算,由上海科创办向项目承担单位下达批复意见,抄送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财政局、项目联合管理单位和所在区相关管理机构。立项批复意见明确项目名称、承担单位、项目内容、预算总额、资助金额和年度预算金额。
(七)合同签订
由上海科创办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采用联合管理的重大项目,由上海科创办、联合管理单位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三方项目合同。
(八)资金拨付
市级支持资金由市财政通过财力结算下达区财政。项目承担单位所在区财政根据上海科创办资金拨付函,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管理要求,将专项资金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
(九)项目监管
上海科创办、项目联合管理单位对重大项目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程监管。建立项目中期评估、审计验收、项目调整、终止清算等监管机制。
第九条 重点项目管理流程
(一)发布指南
上海科创办根据张江高新区发展规划和工作重点,分批组织重点项目申报,相关内容提交财政科技投入联动与统筹工作组会商后,在上海市财政科技投入信息管理平台发布指南。
(二)项目申报
项目申报单位在上海市财政科技投入信息管理平台在线填写并提交申请材料。对承担专项资金重点项目尚未完成验收的单位,原则上待完成验收后方可申请同一类别的资助事项。
(三)区级初审
区政府审核分园管理机构初审通过的项目,并出具区级配套资金承诺函。
(四)项目评审
经区级初审的项目,由上海科创办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项目评审评估。对经评审评估需调整内容和预算的项目,通知有关单位调整,必要时组织复评。
(五)联动与统筹会商
按照《本市加强财政科技投入联动与统筹管理实施方案》要求,重点项目与相关部门会商,对重复申报的项目不予立项。
(六)项目公示
通过联动与统筹会商的项目,在上海科创办(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项目编号、项目名称、项目申请单位名称等。对公示有质疑的项目,由初审项目的分园管理机构予以核实释疑;对未经核实或确有问题的项目不予立项。
(七)会商复审
上海科创办汇总拟支持项目情况,编制重点项目预算报告,与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会商复审后,提交上海科创办主任会议审议。
(八)项目批复
经上海科创办主任会议审核确定的项目和预算,由上海科创办向分园管理机构下达立项批复意见,抄送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和分园所在区政府。立项批复意见明确项目名称、承担单位、资助总额和年度预算金额。对未立项的重点项目,由上海科创办反馈分园管理机构。
(九)合同签订
经批复的重点项目由各分园管理机构与项目单位签订项目合同。
(十)资金拨付
市级支持资金由市财政通过财力结算下达区财政。
年度执行中,各分园所在区财政根据项目合同约定和项目实施进度,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管理要求,将专项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其中符合政府购买服务、政府采购范畴的项目应按《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本市政府购买服务制度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5〕21号)和政府采购制度实施。
(十一)项目监管
区政府负责对重点项目专项资金使用及项目实施全程监管,应建立项目调整、审计验收和项目终止等监管机制。上海科创办根据需要可以复审。
第十条 项目审计
张江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接受市审计部门审计。上海科创办和市财政局可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专业机构对项目资金使用进行抽查审计。区政府负责重点项目资金使用的审计监督及整改,相关结果报上海科创办。
第十一条 绩效评价
绩效评价是以专项资金设立的目的和资金用途为标准,对 “十三五”期间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总体绩效评价。
重大项目绩效评价由上海科创办组织实施,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实施。重点项目绩效评价由分园管理机构组织实施,评价报告报上海科创办,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申报专项资金项目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二条 信息公开
张江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纳入政府信息公开范围。重大项目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由上海科创办负责政府信息公开。重点项目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由上海科创办、各分园所在区负责政府信息公开。
第十三条 责任追究
(一)对项目实施主体具有以下行为的,暂缓拨付专项资金,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视情终止项目、解除项目合同和收回已拨付专项资金。
1. 未对项目经费进行专账管理、单独核算的;
2. 擅自改变预算科目经费用途、项目实施内容或实施主体的;
3. 自筹资金不到位的。
(二)对项目实施主体具有以下行为的,终止项目、解除项目管理合同,限期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取消项目单位“十三五”期间申报专项资金项目的资格。
1. 不按规定提出项目调整申请;
2. 不按规定提出评估或验收申请且无正当理由,导致项目评估或验收无法实施的;
3. 未通过项目评估或验收且不按要求整改或拒不整改的;
4. 不配合项目终止清算的。
(三)对项目实施主体以同一项目重复申报并享受其他财政专项资金的,终止项目、解除项目合同,限期收回已拨付专项资金,取消项目单位“十三五”期间申报专项资金项目的资格,相关违规行为录入本市社会信用体系。
(四)对项目实施主体具有以下行为的,终止项目,解除项目合同,限期收回已拨付专项资金,取消项目单位继续申报专项资金项目资格,相关违规行为录入本市社会信用体系,构成违法的,追究法律责任。
1. 项目评审、评估、验收、绩效评价等材料弄虚作假或失真的;
2. 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以表代账应付财务审计和检查的;
3. 虚假承诺自筹资金、挪用项目资金的;
4. 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的;
5. 提供虚假财务会计信息、虚列支出的;
6. 违反规定转拨、转移项目经费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需要追究责任的行为,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附则
(一)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原《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使用和管理实施细则》(沪张江高新管委〔2016〕85号)、《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项目经费管理实施办法》(沪张江高新管委〔2016〕86号)、《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资助政策》(沪张江高新管委〔2016〕87号)和《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项目经费审计工作实施方案》(沪张江高新管委〔2016〕91号)同时废止。
(二)上海科创办根据本细则另行制订《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重大项目管理办法》、《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重点项目管理办法》、《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项目经费审计工作实施办法》。
(三)各分园所在区政府可依据本细则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四)本实施细则由上海科创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