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经信都〔2019〕53号
索取号:
【来源:市经信委 发布日期:2019-01-18】
有关单位:
为全力打响上海“四大品牌”,加快推进上海产品经济向品牌经济转型升级,加强本市自主品牌建设和发展,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根据国家有关品牌建设工作的要求和《关于全力打响上海“四大品牌”率先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委发[2018]8号)、《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挥品牌引领作用推动供需结构升级的意见>的实施办法》(沪府办发[2016]38号)、《上海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经信规[2015]101号)的规定,我们制定了《2019年上海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品牌经济发展)项目申报指南》,现予印发。请参照指南开展项目申报工作。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9年1月17日
附件:
2019年上海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品牌经济发展)项目申报指南.doc
一、支持范围
2019年上海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品牌经济发展)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支持相关项目:
(一)支持品牌公共服务项目建设
支持各类机构围绕品牌孵化、品牌标准、价值评估、交易运作、品牌数据库、品牌咨询、宣传推广、展览展示、人才培训、信息资讯、区域品牌、海外商标注册和维权、地理标志保护和推广等领域建设品牌公共服务平台,以及开展提升相关品牌公共服务平台服务能级的工作。
(二)支持企业制定品牌发展战略、开展品牌培育
鼓励并支持企业专业化推进品牌发展战略(包括品牌经营决策、品牌模式选择、品牌识别界定、品牌延伸规划、品牌管理规划与品牌远景等方面的内容)的制定和贯彻;开展品牌培育管理相关各项工作,支持企业在品牌发展战略指导下开展国内外商标注册,提升商标品牌的运作保护、宣传推广等水平,大力开拓国内外市场,积极开展投融资创新、提质增效等工作。
支持老字号企业在开展上述工作的同时,加强传承创新,发掘和发展濒临失传的特色工艺,重点开展老字号文化和品牌的保护、盘活、形象提升等工作。
(三)其他经上海市品牌建设工作联席会议批准支持的项目
二、支持方式
品牌专项采取无偿资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安排使用。一个项目只能获得一种支持方式。
(一)对品牌公共服务类项目,一般采用无偿资助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采用无偿资助方式的,支持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实际支出金额的50%,单个项目原则上最高不超过400万元。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的,支持额度在当年预算额度内按照项目合同金额确定,具体的采购方式由项目实际主管部门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企业制定品牌战略、企业开展品牌培育类项目,一般采用无偿资助方式,支持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制定品牌战略相关费用的30%,单个项目原则上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三)经上海市品牌建设工作联席会议批准的重大项目,支持比例和金额可不受上述标准限制。
三、申报条件
依法在本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守法经营,依法纳税,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财务状况良好。
(三)申报单位应具有承担项目建设的相应能力。
(四)其他规定的条件。
对于申请制定品牌发展战略、开展品牌培育类项目的申报单位,应拥有注册商标专用权或商标独占许可权。
项目开始时间不早于2018年1月1日,结束时间不晚于2021年3月2日。
以下申报项目不予受理:
(一)原有资助项目未完成或者已完成但未通过验收的单位新申报的项目;
(二)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市财政性资金支持的项目。经查实重复申报的项目,将依法追回专项资金,并记入单位信用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