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新型智慧城市建设,落实《上海市智慧城市建设“十三五”规划》(沪府发(2016)80号)有关要求,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和推进作用,根据《上海市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经信规(2015)841号)和《上海市信息化建设和应用专项支持实施细则》(沪经信推(2016)20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要求,现就开展2018年度上海市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智慧城市建设)项目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范围
本批次支持的具体范围参见《2018年度上海市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智慧城市建设)项目指南》(附件1)。
二、支持方式和标准
(一)支持方式:参照《实施细则》第六条执行。
(二)支持标准: 参照《实施细则》第七条执行。
三、申报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是在本市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单位,内部治理结构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用良好、具有承担项目建设的相应能力。
(二)除优化信息化发展环境类项目外,其他项目申报单位须为项目的建设者及产权拥有者。
(三)优化信息化发展环境类项目执行期一般在一年内(最迟不超过2019年6月30日),其他项目执行期一般在两年内(最迟不超过2020年6月30日),原则上不支持已完成建设的项目。
(四)同一项目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市级财政性资金支持的,不再予以支持;同一申报单位承担本专项资金支持项目(优化信息化发展环境类项目除外)尚未完成验收的,不再予以支持。
(五)除优化信息化发展环境类项目外,同一单位原则上只能申报一个项目。
四、申报材料:
(一)优化信息化发展环境类项目
1.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网上填报,在线打印);
2.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正本复印件);
3.科研成果证明文件;
4.项目申报材料及其附属文件真实性承诺书(参见附件2);
(二)其他项目
1.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网上填报,在线打印);
2.项目申报材料及其附属文件真实性承诺书(参见附件2);
3.项目建设方案(编制大纲详见附件3);
4. 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正本复印件);
5.非财政全额拨款的申报单位需提供2017年度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需申报单位盖章),建议同时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6年度审计报告(正本复印件,含附注及经审计的会计报表);
6.区级预算单位作为申报主体时需提交主管部门出具的配套资金承诺书;
7.其他可以说明项目情况的相关材料。
(三)申报材料要求:
1.在线提交的电子材料须为PDF格式,单个文件不超过5M,可提交多个文件。
2.纸质申报材料一份,采用A4纸双面打印,以普通纸质材料作为封面,并于左侧装订成册(采用普通胶粘装订方式)加盖骑缝章。申报书、真实性承诺书需由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签名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申报材料不退还)
3.纸质申报材料须签章齐全并与网上提交的电子申报材料内容一致。
五、申报受理
本次项目申报采用网上申报和书面申报并行的方式。
(一)网上申报:申报单位需登陆市经济信息化委专项资金项目管理与服务平台(http://zxzj.sheitc.gov.cn)进行在线填报并按要求提交电子材料。网上申报时间:2018年1月10日10:00-3月8日16:00(以系统显示时间为准。临近截止时间系统拥堵,建议尽早提交),过时不予受理。
(二)书面申报:申报单位完成网上填报后,需在线打印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签字盖章后连同其他相关纸质材料于指定时间内报送我委。纸质申报材料需现场提交,不接受快递、邮寄等方式。接收时间:2018年3月12日-13日,每个工作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5:00,逾期未提交视为放弃申报。接收地点:雪野路1000号(或世博村路300号2号门)综合办事大厅14号窗口。
(三)咨询电话
1.业务咨询:张诚23119373、吴敏 23119416
2.技术支持(网上注册、填报及材料上传):60801111-2
六、其他事项
(一)我委从未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代理上海市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申报事宜,请项目单位自主申报项目。我委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机构或个人假借我委或我委工作人员名义向企业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向我委举报。
(二)已申报其他市级专项资金项目者应主动予以申明,未申明者按照重复申报不予受理。已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同一项目不得再重复申请资助。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8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