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上海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
(品牌经济发展)项目申报指南
为加快推进上海产品经济向品牌经济转型升级,加强本市自主品牌建设和发展,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根据《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挥品牌引领作用推动供需结构升级的意见〉的实施办法》(沪府办发〔2016〕38号)、《上海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经信规〔2015〕101号)和《上海市推进品牌经济发展专项支持实施细则》(沪经信都〔2015〕543号)以及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支持范围
2018年上海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品牌经济发展)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支持相关项目:
(一)支持品牌公共服务项目建设
支持各类机构围绕品牌孵化、品牌标准、价值评估、交易运作、品牌数据库、品牌咨询、宣传推广、展览展示、人才培训、信息资讯、区域品牌、海外商标注册和维权、地理标志保护和推广等领域建设品牌公共服务平台,以及开展提升相关品牌公共服务平台服务能级的工作。
(二)支持企业制定品牌发展战略、开展品牌培育
鼓励企业制定品牌发展战略,对采用与第三方咨询机构签订合约,开展品牌发展战略规划、品牌战略定位的,试点品牌创新券;支持企业在品牌战略指导下开展商标注册维权、品牌宣传推广、国内外市场开拓、投融资创新、提质增效等工作。
支持老字号企业在开展上述工作的同时,加强传承创新,发掘和发展濒临失传的特色工艺,重点开展老字号文化和品牌的保护、盘活、形象提升等工作。
支持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认定的企业在加强商标保护的同时,积极制定实施品牌战略,开展品牌培育管理相关各项工作。
(三)其他经上海市品牌建设工作联席会议批准支持的项目。
二、支持方式
品牌专项采取无偿资助、贷款贴息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安排使用。一个项目只能获得一种支持方式。
(一)对品牌公共服务类项目,一般采用无偿资助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采用无偿资助方式的,支持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实际支出金额的50%,单个项目原则上最高不超过400万元。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的,支持额度在当年预算额度内按照项目合同金额确定,具体的采购方式由项目实际主管部门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企业制定品牌战略、企业开展品牌培育类项目,一般采用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方式。其中,企业制定品牌战略类项目的支持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制定品牌战略相关费用的50%,单个项目原则上最高不超过400万元。企业开展品牌培育类项目的支持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实际支出金额的30%,单个项目原则上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经上海市品牌建设工作联席会议批准的重大项目,支持比例和金额可不受上述标准限制。
三、申报条件
依法在本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报企业应拥有自主注册商标的权益,或具有商标独占许可权益。
(二)守法经营,依法纳税,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财务状况良好,2016年和2017年均无亏损。
(四)申报主体具有一定规模,2017年营业收入达到3000万元以上(品牌公共服务项目除外)。
(五)其他规定的条件。
项目开始时间不早于2017年1月1日,结束时间不晚于2020年3月2日。
以下申报项目不予受理:
(一)原有资助项目未完成或者已完成但未通过验收的单位新申报的项目;
(二)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市财政性资金支持的项目。经查实重复申报的项目,将依法追回专项资金,并记入单位信用档案。
四、申报要求
(一)申报时间(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不受此时间限制)
1、网络填报受理时间: 2018年1月15日9时—2月2日17时(以系统显示时间为准。临近截止时间系统拥堵,建议尽早提交),过时不予受理。
2、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18年2月27日9时—3月1日17时,逾期未提交视为放弃申报。
(二)申报方式
采用网上申报和纸质材料提交相结合的方式。
登录网上申报平台http://zxzj.sheitc.gov.cn(如第一次使用该系统,请先注册),填写《2018年上海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品牌经济发展)项目申请书》并上传其他申报材料。
申报单位完成网上填报后,需在线打印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签字盖章后连同其他相关纸质材料于指定时间内报送。纸质申报材料需现场提交,不接受快递、邮寄等方式。
填写中如有问题,可向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进行咨询。
(三)申报材料
1.《2018年上海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品牌经济发展)项目申请书》(在申请书封面和申报单位意见处加盖公章);
2.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
3.2016年度申报单位审计报告复印件及2017年度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需申报单位盖章);申报时已经完成的项目,需提供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4.与申请项目相关且在有效期内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如商标所有权属于上级单位而非申报单位,须同时提供上级单位授权的商标独占许可证明;品牌公共服务平台项目无需提供);
5.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6.企业品牌发展战略规划或相关咨询服务合约(品牌公共服务类项目无需提供);
7.自筹资金出资证明(包括自有资金银行存款证明、银行贷款贷款协议等),证明企业有能力完成总投入;
8.相关资质认证的证明文件(如中国驰名商标、上海市著名商标、上海名牌、中华老字号等相关证书);
9.2011—2017年曾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当已经完成验收并提交项目总结报告。
10.其他证明材料,如相关行业协会出具的推荐信等。
申报单位将以上申报材料用A4纸打印,按上述顺序排列,并于左侧装订成册(请采用普通胶粘装订方式,不要采用任何有突出棱角的装订方式),一式两份,送交市经济信息化委。
五、项目要求
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商务委、市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市财政局对项目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项目,由市经济信息化委组织开展网上专家评审。评审通过的项目单位应遵守如下要求:
(一)项目实施: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协议或委托服务协议明确的内容实施项目。对获得的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擅自变更资金用途,不得擅自挤占、截留和挪用。对经检查发现虚报、瞒报有关情况骗取专项资金的,将追回全部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取消该单位三年内申请专项资金的资格,并依法将其不良信用记录纳入本市联合征信系统;情节严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二)项目变更:项目事项确需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当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提出申请,说明变更事项和理由。经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商相关部门同意,予以变更或撤销。项目撤销后,项目单位应将已拨付的资金按原渠道上缴市财政局。
(三)项目监督:项目单位应积极配合市经济信息化委做好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绩效评价和专项资金审计工作。
(四)项目验收:项目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提交项目完成情况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积极配合做好项目评估和验收工作。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8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