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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开展2016年度第二批上海市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大数据发展)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2016-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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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本市大数据发展,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和推进作用,根据《上海市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经信规〔2015〕841号)和《上海市信息化建设和应用专项支持实施细则》(沪经信推〔2016〕206号)的要求,现就开展2016年度第二批上海市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范围
  
本批次支持的具体范围参见《2016年度第二批上海市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大数据发展)项目指南》(见附件1)。
  二、申报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是在本市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单位,内部治理结构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用良好,具有承担项目建设的相应能力。
  (二)除优化发展环境类项目外,其他项目的申报单位须为项目的建设者及产权拥有者。
  (三)优化发展环境类项目执行期一般在一年内(最迟不超过2017年12月31日),其他项目执行期一般在两年内(最迟不超过2018年12月31日),原则上不支持已完成建设的项目。
  (四)同一项目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市级财政性资金支持的,不再予以支持;同一申报单位承担本专项资金支持项目(优化信息化发展环境类项目除外)尚未完成验收的,不再予以支持。
  (五)除优化发展环境类项目外,同一单位原则上只能申报一个项目。
  三、申报方式
  
本批次项目申报采用网上申报和书面申报并行的方式。
  (一)网上申报:申报单位需登陆市经济信息化委专项资金项目管理与服务平台(http://zxzj.sheitc.gov.cn)进行在线填报并按要求提交电子材料。网上申报时间:2016年6月13日10:00-7月13日16:00(以系统显示时间为准。临近截止时间系统拥堵,建议尽早提交),过时不予受理。
  (二)书面申报:申报单位完成网上填报后,需在线打印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签字盖章后连同其他相关纸质材料于指定时间内报送我委。纸质申报材料需现场提交,不接受快递、邮寄等方式。接收时间:2016年7月14日-15日,每个工作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5:00,逾期未提交视为放弃申报。接收地点:雪野路1000号(或世博村路300号2号门)综合办事大厅14号窗口。
  
  四、申报材料:
  
(一)优化发展环境类项目
  1.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网上填报,在线打印);
  2. 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纸质材料可提供复印件);
  3.科研成果证明文件;
  4.项目申报材料及其附属文件真实性承诺书(参见附件2);
  (二)其他项目
  1.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网上填报,在线打印);
  2.项目建设方案(编制大纲详见附件3);
  3.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纸质材料可提供复印件);
  4.项目申报材料及其附属文件真实性承诺书(参见附件2);
  5.其他可以说明项目情况的相关材料。
  非财政全额拨款的申报单位需提交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含附注及经审计的会计报表)及最近一期的会计报表;企业作为申报单位时,还须提交公司章程;区级预算单位作为申报主体时需提交主管部门出具的配套资金承诺书。
  (三)申报材料要求:
  1.在线提交的电子材料须为PDF格式,单个文件不超过5M,可提交多个文件。
  2.纸质申报材料一份,采用A4纸双面打印,以普通纸质材料作为封面,并于左侧装订成册(采用普通胶粘装订方式)加盖骑缝章。申报书、真实性承诺书、两化融合评估报告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申报书、真实性承诺书还需由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签名。(申报材料不退还)
  3.纸质申报材料须签章齐全并与网上提交的电子申报材料内容一致。
  五、其他事项
  
联系人:吴敏;电话:23119416
  指南解释人:张敏翀 23119421
  技术支持(网上注册、填报及材料上传)电话:60801111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6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