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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印发2016年上海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品牌经济发展)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2016-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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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上海产品经济向品牌经济转型升级,加强本市自主品牌建设和发展,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根据《关于本市加强品牌建设的若干意见》(沪府办〔2012〕93号)、《上海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经信规〔2015〕101号)和《上海市推进品牌经济发展专项支持实施细则》(沪经信都〔2015〕543号)的要求,我们制定了《2016年上海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品牌经济发展)项目申报指南》,现予印发。请参照指南开展项目申报工作。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6年4月28日
 

2016年上海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

(品牌经济发展)项目申报指南

 

为加快推进上海产品经济向品牌经济转型升级,加强本市自主品牌建设和发展,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根据《关于本市加强品牌建设的若干意见》(沪府办〔2012〕93号)、《上海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经信规〔2015〕101号)和《上海市推进品牌经济发展专项支持实施细则》(沪经信都〔2015〕543号)以及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支持范围

2016年上海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品牌经济发展)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支持相关项目:

(一)支持品牌公共服务项目建设

支持各类机构围绕品牌孵化、品牌标准、价值评估、交易运作、品牌数据库、品牌咨询、宣传推广、展览展示、人才培训、信息资讯、区域品牌、海外商标注册和维权、地理标志保护和推广等领域建设品牌公共服务平台,以及开展提升相关品牌公共服务平台服务能级的工作。支持市政府及相关部门主办的中国品牌经济(上海)论坛、上海时装周、中华老字号博览会等相关项目。

(二)支持企业制定品牌发展战略、开展品牌培育

鼓励企业制定品牌发展战略;支持企业在品牌战略指导下开展商标注册维权、品牌宣传推广、国内外市场开拓、投融资创新、提质增效等工作。

支持老字号企业在开展上述工作的同时,加强传承创新,发掘和发展濒临失传的特色工艺,重点开展老字号文化和品牌的保护、盘活、形象提升等工作。

支持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认定的企业在加强商标保护的同时,积极制定实施品牌战略,开展品牌培育管理相关各项工作。

(三)其他经上海市品牌建设工作联席会议批准支持的项目。

二、支持方式

品牌专项采取无偿资助、贷款贴息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安排使用。一个项目只能获得一种支持方式。

(一)对品牌公共服务类项目,一般采用无偿资助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采用无偿资助方式的,支持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实际支出金额的50%,单个项目原则上最高不超过400万元。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的,支持额度按照项目合同金额确定,具体的采购方式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企业制定品牌战略、企业开展品牌培育类项目,一般采用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方式。其中,企业制定品牌战略类项目的支持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制定品牌战略相关费用的50%,单个项目原则上最高不超过400万元。企业开展品牌培育类项目的支持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实际支出金额的30%,单个项目原则上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经上海市品牌建设工作联席会议批准的重大项目,支持比例和金额可不受上述标准限制。

三、申报条件

依法在本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报企业应拥有自主注册商标的权益,或具有商标独占许可权益。

(二)守法经营,依法纳税,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财务状况良好,2014年和2015年均无亏损。

(四)其他规定的条件。

项目开始时间不早于2015年1月1日,结束时间不晚于2018年4月30日。

以下申报项目不予受理:

(一)原有资助项目未完成或者已完成但未通过验收的单位新申报的项目;

(二)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市财政性资金支持的项目。经查实重复申报的项目,将依法追回专项资金,并记入单位信用档案。

四、申报要求

(一)申报时间:2016年4月29日~5月16日下午17:00

(二)申报方式

采用网上申报和纸质材料提交相结合的方式。

登录网上申报平台http://zxzj.sheitc.gov.cn(如第一次使用该系统,请先注册),填写《2016年上海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品牌经济发展)项目申请书》并上传其他申报材料。填写中如有问题,可向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进行咨询。

(三)申报材料

1.《2016年上海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品牌经济发展)项目申请书》(在申请书封面和申报单位意见处加盖公章);

2.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

3.2014、2015年度申报单位审计报告复印件;申报时已经完成的项目,需提供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4.与申请项目相关且在有效期内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如商标所有权属于上级单位而非申报单位,须同时提供上级单位授权的商标独占许可证明;品牌公共服务平台项目无需提供);

5.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6.企业品牌发展战略规划或相关咨询服务合约(品牌公共服务类项目无需提供);

7.自筹资金出资证明(包括自有资金银行存款证明、银行贷款贷款协议等),自筹资金需达到项目总投资额的60%以上;

8.相关资质认证的证明文件(如中国驰名商标、上海市著名商标、上海名牌、中华老字号等相关证书);

9. 2011—2015年曾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当已经完成验收并提交项目总结报告。

10.其他证明材料,如相关行业协会出具的推荐信等。

申报单位收到纸质材料提交通知后,将以上申报材料用A4纸打印,按上述顺序排列,并于左侧装订成册(请采用普通胶粘装订方式,不要采用任何有突出棱角的装订方式),一式两份,送交市经济信息化委。

五、项目要求

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商务委、市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市财政局对项目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项目,由市经济信息化委组织开展专家评审。评审通过的,项目单位应遵守如下要求:

(一)项目实施: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协议或委托服务协议明确的内容实施项目。对获得的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擅自变更资金用途,不得擅自挤占、截留和挪用。对经检查发现虚报、瞒报有关情况骗取专项资金的,将追回全部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取消该单位三年内申请专项资金的资格,并依法将其不良信用记录纳入本市联合征信系统;情节严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二)项目变更:项目事项确需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当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提出申请,说明变更事项和理由。经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市财政局同意,予以变更或撤销。项目撤销后,项目单位应将已拨付的资金按原渠道上缴市财政局。

(三)项目监督:项目单位应积极配合市经济信息化委做好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绩效评价和专项资金审计工作。

(四)项目验收:项目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提交项目完成情况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积极配合做好项目评估和验收工作。

六、联系方式

(一)网上申报系统账号、使用等问题咨询:

周峰皓  60801111转2

(二)项目申报咨询:

刘晶明、胡晓彬  市经济信息化委  23112728、23119448

姚性岗          市商务委        23110636

    江映虹          市工商局        64220000转1405

吴征宇          市质量技监局    54264076

(三)信用报告咨询:

信用报告查询咨询电话:62125035

(四)申报材料提交:

联 系 人:刘晶明、钟雷

联系电话:23112728、32509317-808    传真:32509319

电子邮件:liujmsheitc@163.com

地    址:上海市常德路800号14号楼